現在不管在城市還是農村都會出現土地閑置的情況,而農村土地閑置三年以上會被收回,城市土地閑置一年需要繳納土地閑置費。那么,2021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是怎樣的?由誰來征收?征收范圍包括哪些呢?下面就由土流網的小編為解答一二吧!
一、土地閑置費是什么意思?
土地閑置費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造成土地荒蕪、閑置時,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的費用繳納閑置費。
二、2021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及范圍
土地閑置費征收具體標準如下:
1.已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閑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閑置費標準為:
(1.1)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1.2%;
(1.2)一般建設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8%;
(1.3)工業和基礎設施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4%
(1.4)各類用地累計征收土地閑置費總額不超過該宗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合同總額的20%。
2.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未辦理劃撥用地手續的閑置土地,土地閑置按各地規定的標準征收,計征時間累計不超過24個月。
三、土地閑置費由誰來征收?
根據財政部印發《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征收的土地閑置費。最新征管事項如下:
1.土地閑置費由自然資源部門向繳納義務人(土地使用權人)出具《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等文書,并向稅務部門推送《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等費源信息。繳納義務人依據《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稅務部門開具繳費憑證。土地閑置費申報期限按現行規定執行,未按時繳納的,由稅務部門出具催繳通知,并通過涉稅渠道及時追繳。
2.劃轉稅務部門征收以前欠繳的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由稅務部門負責征繳入庫。原執收(監繳)單位和稅務部門要加強部門協同,做好征管資料交接、欠費金額確認等工作,確保征收工作有效銜接、欠繳費款及時入庫。繳納義務人或代征單位拒不繳納的,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因此,土地閑置費征收需以自然資源部門認定作為前置環節。
以上是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的介紹,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