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2021年4月21日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那么,2021土地管理法建設用地新政策是怎樣的?建設用地入市在哪一條呢?
第四章 建設用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用途管制以及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并嚴格執行建設用地標準,優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提高建設用地使用效率。
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污染,并確保建設用地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國土空間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城鄉建設、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等,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推動城鄉存量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引導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落實建設用地標準控制制度,開展節約集約用地評價,推廣應用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年度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結構、時序、地塊、用途等在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布,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除外。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十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等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公開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并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除依法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外,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
第十九條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臨時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其中占用耕地的應當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一條 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用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不晚于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六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未利用地應當依法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實施嚴格保護。
建設項目占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