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作為國家耕地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本農田被嚴格保護,并規定不得建設其他類型用地,而在城市化進程中,公墓建設一直是一個爭議話題,那基本農田能不能建公墓?占用耕地怎么處理?
一、基本農田能不能建公墓?
不能。因為根據最新版《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表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因此基本農田上是不能建公墓的。
而所謂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如果村民不清楚自家的土地是什么類型的話,可以去當地村委會或者當地鄉鎮政府有關部門咨詢,查一下土地利用規劃,如果劃分是耕地,且是非永久基本農田的話,那就算是一般耕地。對于一般耕地的話,應當是主要用于糧食種植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以及牧草飼料種植。對于破壞耕作層的種植、養殖、“非農化”以及“非糧化”的行為都是需要堅決遏制的。
耕地非農化行為如下:
1.違規占用耕地綠化造林的具體情形。以下情形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認定為違規占用耕地綠化造林行為:開展國土綠化;以城鄉綠地建設名義種植草皮、花卉;建設林業基地;超標準建設農田防護林;擅自退耕還林還草;其他不符合規定的綠化造林行為。
2.違規占用耕地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的具體情形。要嚴格控制鐵路、公路兩側用地范圍以外綠化帶用地審批,道路沿線是耕地的,兩側用地范圍以外綠化帶寬度不得超過5米,其中縣鄉道路不得超過3米。以下情形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認定為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行為:在鐵路、公路、水利、航道工程用地審批范圍以外建設綠化帶,或者在用地審批范圍以內超標準建設綠化帶;在河渠兩側以及湖泊、水庫、塘堰、堤防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外建設綠色通道、生態涵養林、草皮綠地等;以生態建設等名義建設城市生態隔離帶、生態廊道、綠色走廊等;以休閑、健身等名義建設綠道;其他不符合規定的綠色通道建設行為。
3.違規占用耕地挖田造湖造景的具體情形。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挖田造湖造景。以下情形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認定為違規占用耕地挖田造湖造景行為:以河流、湖泊治理等名義,建設人工湖、人造水利景觀;建設濕地公園、森林公園、城市公園、鄉村公園、遺址公園,以及各類主題公園、影視基地、游樂園等;建設文化廣場、休閑廣場、體育廣場、演藝廣場等;在旅游、農旅、農文旅項目中建設園林或旅游景觀等設施;其他不符合規定的造湖造景行為。
4.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擴大自然保護地。新建或者擴大自然保護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下情形未經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認定為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擴大自然保護地:設立、調整和劃定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未按相關規定將永久基本農田劃出,或者將永久基本農田劃入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后,不按照數量不減、質量不降的要求落實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措施的;設立、調整和劃定風景名勝區,未按相關規定將永久基本農田劃出,或者將永久基本農田劃入風景名勝核心保護區后,不按照數量不減、質量不降的要求落實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措施的;設立、調整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未按相關規定將永久基本農田劃出,或者將永久基本農田劃入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后,不按照數量不減、質量不降的要求落實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措施的;其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擴大自然保護地的行為。
二、公墓占用耕地怎么處理?
根據最新版《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表示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總結:基本農田不能建公墓,若是占用耕地建公墓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